转发: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物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南房[2013]588号
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房产局(发展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驻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全面加强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物业行业市场及企业经营行为。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物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桂建房〔201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全市物业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2012年自治区物业专项检查中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及2012年我市物业专项检查中待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整改情况。
(二)我市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获得一、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服务项目。
(三)我市2013年7月31日之前获得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服务项目。
(四)我市2013年7月31日之前获得暂定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13年9月25日—2013年10月15日。
三、检查内容
检查分资料组和现场组同时进行。
(一)资料组负责检查: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物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社保证明(原件);
4、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原件);
5、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及物业项目总平图(原件);
6、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到位情况说明(原件);
7、异地(含省外在我市)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表(原件)。
(二)现场组负责检查: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情况;
2、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
3、落实物业承接查验情况;
4、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制情况;
5、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情况及人员后续教育情况;
6、业主投诉处理、日常管理情况等。
四、检查程序
(一)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注册、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重点检查住宅项目)、2012年自治区物业专项检查中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及2012年我市物业专项检查中待定物业服务企业逐一进行检查;
(二)抽查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协议选聘物业企业备案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相关手续等有关材料;
(三)到受检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现场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就专项检查(含填报附件4)、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贯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制建立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含电子版),于10月1日前报送我局。
(二)请在2012年自治区物业专项检查中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及2012年我市物业专项检查中待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在我局登记领取的企业账号登录市住房局政务网(www.nnfcj.gov.cn),点击左下角栏目中的“南宁市物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系统登录,登录成功后按要求填报,同时如实填写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x x x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名册》、《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1、2、3),列明目录、装订成册,于10月15日前报送我局。
(三)请在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获得一、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如实填写《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x x x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名册》(详见附件1、2<含电子版>),于10月1日前报送我局。
(四)请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获得一、二、三、暂定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信息更新(企业项目、人员等增减情况)上传到南宁市物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并如实填写《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x x x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名册》(详见附件1、2),于10月15日前报送我局。
六、相关事宜
(一)凡我市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在我市备案从事物业服务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检查中发现已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我局将上报上级发证机关并提出对企业的处理建议。
(二)凡我市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在检查中发现已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将按暂定三级资质办理,一年后仍不符合的,将给予注销处理。
(三)凡我市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在检查中发现已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或在继续暂定一年期届满后仍未核定三级资质的将给予注销处理。
(四)对2012年自治区物业专项检查中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及2012年我市物业专项检查中待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本次检查中仍未整改的,将依据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处理;对在本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对在物业服务工作中存在违法经营,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上报上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逾期不报材料或无故不参加检查以及未按规定做好信息更新上传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记入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我局政务网进行通报,凡被通报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物业招投标活动、不得参加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评选、不得办理资质升级等相关手续。
市住房局物管科联系人:唐智敏、韦炜
联系电话:0771—5630705、5656298 传真:5656111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9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3
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物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
四、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项目总平图(复印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到位情况说明(复印件);
七、异地(含省外在我市)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审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上请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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