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南物协[2014] 02号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部分销售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部分销售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桂价格〔2013〕132号)转发给大家,希望大家认真阅读,相互转告。
特此通知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部分销售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
桂价格〔2013〕132号
各市、县物价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的精神,考虑我区实际情况,按照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原则,现就规范我区部分销售电价适用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不再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改按居民合表户电价执行。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生产经营性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
二、将农业排灌用电类别归并至农业生产用电类别,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上述电价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电网企业因本次电价调整造成的损失,将适时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电网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整措施,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政策宣传的力度,确保相关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