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文件
南物协[2008]027
关于供电用电协议有关问题致会员单位的函
各会员单位:
近日,有会员单位反映:供电单位提出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供电用电相关协议,该协议约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受电变压器产权约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该受电变压器;同时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我会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非此类供电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因此,将物业服务企业约定为物业管理区域受电变压器的产权人是不合适的。
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此类供电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义务。
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代收前款规定费用的义务。
由于我市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发于供电相关事宜,为减少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议各会员单位可根据自身及所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选择签定或者不签定该协议。
此函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