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全市物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南房〔2015〕293号
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规划国土建设局,高新区建设房产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驻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巩固我市“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居住区综合整治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动态监管,规范物业行业市场及企业经营行为,结合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及更新物业行业信息数据的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物业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5年5月1日之前获得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服务项目。
二、检查时间
2015年5月15日—2015年11月15日。
三、检查内容
检查分资料组和现场组同时进行。
(一)资料组负责检查: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物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原件)。
4、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原件)。
5、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原件)。
6、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
(二)现场组负责检查:
1、按照“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居住区综合整治及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物业服务承诺书内容(附件5)进行检查。
2、(1)小区推行物业服务“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2)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3)企业经营情况,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业绩;(4)业主投诉处理、日常管理情况。
四、检查程序
(一)各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注册、经营的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重点检查住宅项目)进行检查。
(二)定期、不定期到受检的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请受检的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登记领取的“南宁市物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账号”,登录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政务网(www.nnfcj.gov.cn)中“南宁市物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具体如下:
1、核对企业信息,如企业物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和物业管理项目无变更的,需提交(1)《企业承诺书》(附件1);(2)资质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4)《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5)《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附件3);(6)社保证明复印件(核原件);(7)《物业服务承诺书》(附件5),以上材料要求列明目录、装订成册。
2、核对企业信息,如企业物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和物业管理项目有变更的,需提交(1)《南宁市物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表》(附件4);(2)《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做好信息更新上传到“南宁市物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以上材料要求列明目录、装订成册。
(二)请受检的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居住区综合整治及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标准、我市物业服务“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小区整洁、畅通、有序。
六、相关事宜
(一)凡我市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在检查中发现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者已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予以注销处理。
(二)凡我市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在“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居住区综合整治及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工作中,所管物业项目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被我局或者城区(开发区)通报的,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注销处理。
(三)对在本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对在物业服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上报上级物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次检查将分批次进行,具体名单将每周一在南宁市物业管理交流群(207816662)公布,请各物业服务企业注意查看,按期提供材料参加检查。对未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和物业管理项目信息更新上传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记入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我局政务网进行通报,凡被通报的企业两年内不予参与我市物业招投标活动、不予参加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评选、不予办理资质核定等相关手续;对逾期不报材料或拒不参加检查的物业服务企业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将予以注销处理。
(五)请各物业服务企业登录市住房局政务网(www.nnfcj.gov.cn)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www.nnpma.com)下载通知及相关附件。
市住房局物业科联系人:唐智敏
联系电话:0771—5646493;传真:0771—565611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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