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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9〕200号)
时间:2009/10/9 文章来源: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点击:4254次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南价格〔2009200 


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南宁市区范围内、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

二、本等级收费正式实施时,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正式公布实施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三、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包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维护费(日常检查及小修)、专业维保商的维保费、电梯的年检费。电梯电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执行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分别向房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不备案,一律按服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降低一级进行检查。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实行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六、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七、根据市场及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服务等级标准可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年一定,如未有新的年度价格出台前,则继续延用上一年度的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由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从200910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点此下载附件)

附件一: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二: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三: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附件四: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〇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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