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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新规 物业服务收费有纠纷不得强制停水停电
时间:2009/10/14 文章来源:厦门热线/20091013  点击:3467次
 

    泉州日前出台了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因物业服务收费问题产生纠纷的,不得对业主强制停水、停电,应通过平等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该意见明晰了物业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和三级物业管理协调体系,规范了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行为和物业服务队伍管理,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

  物业服务企业明码标价收费公示

  意见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制度。因物业服务收费问题产生纠纷的,不得对业主强制停水、停电,应通过平等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对违反业主规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承接物业或退出物业时,应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进行公摊

  意见提出,要完善小区配套建设,新建楼盘要配足物业管理用房及停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进行产权面积公摊。对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单位要配合供水或供电单位加快推进改造。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共用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且不少于50平方米配置;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超过面积部分按照千分之二增配。

  另外,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依法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对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尚未移交给物业买售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业主委员会可实行合理薪金补助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纠纷依法进行诉讼,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相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通报有关情况等。

  业主委员会可实行合理的薪金补助制度,具体由业主大会在业主管理规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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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欠缴物业费或将有诚信污点

  有关部门将引导和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范其收费标准。但对于业主恶意欠缴物业费,金融部门或将其行为纳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意见建议法院对物业服务诉讼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和起动支付令执行,达到快速立案、协调、审理、审结、执行。金融部门要将经法院判决确认属业主恶意欠缴的行为纳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依法采取各种方式督促业主诚信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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