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我市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依法纳税、分步实施、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适当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其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小区的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分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 据悉,我市原先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是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在几年来的实践中,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存在着一些问题。2008年,市房地产协会向市物价局提出调价申请,要求适当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在经过审慎考虑和长达2年多时间的调查研究,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日前,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出台了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并通过适当理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缓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突出体现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性、指导性、自主性和规范性4个特点。该规定分两步上调政府指导价 降低电梯运行费加收标准: 第一步从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调约15%;第二步从2014年1月1日起,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再上调约10%。
该规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从原所有住宅物业服务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调整为仅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别墅、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企业协商确定;并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各等级服务采取设定最高上限价格的办法,分等定价,优质优价,拉开等级标准。第一步从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调约15%;第二步从2014年1月1日起,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再上调约10%。由于近年来高层住宅越建越高,采用现行计费方式对高层住户负担较重,新标准适当降低电梯运行费的加收标准,其中 2至10层保持现行加收标准不变,11至20层加收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层降低0.01元,21至30层加收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层降低0.02元,并实行31层以上不再累进加收电梯费,其物业费按30层的物业费计收的封顶价格;出台小区出入证(IC卡)收费规定,参考2008年市区户均人数3.28人,规定每户免费配置3张证(卡),超出的或者丢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收取工本费。出台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住宅装修保证金(押金)按每户1500元一次性收取,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每证(卡)5元,住宅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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