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问题一直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矛盾的焦点之一,合肥市近年来也发生了多起物业公司因收费问题将业主告上法庭的案例。2月1日即将实行的《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对于物业收费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物业可以公示未交费的业主名单的规定,引起市民注意。有行业分析人士预测,采取公示未交费业主名单的办法所取得的效果或将十分有限。
物业起诉业主多因收费问题
合肥高新区法院一名法官曾经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物业纠纷的案件多数是物业状告业主,案由多为业主拒缴物业费。据高新区法院统计,2010年高新法院共有178件物业纠纷案件,175件是物业告业主,3件为业主告物业;2011年受理的近400件案件,则全部是物业告业主的案件。
即将于2月1日实施的《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对物业收费问题做出了如下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没有按约定或者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同时可以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而另一方面,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未交费业主名单及欠费情况予以公示催交。
同时,《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未进行公示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人士称新规定效用可能十分有限
针对即将实施的新规定,小编采访了合肥一些物业公司的业内人士。徐先生是合肥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他认为,新规定对于业主与物业公司因收费而产生矛盾的缓和作用将十分有限。
“公示的办法,即使新规定没有出台,合肥部分物业公司也在使用。但是作为物业方想问的是,公示以后怎么办?欠费业主在公示期后,仍然拒绝交费,物业方能否暂停提供服务?还有,业委会是否有义务去敦促,或者是建议业主及时交费?这些,新规定上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个人认为新规定的效用将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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