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安全需求的日益提高,保安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为依法规范保安服务活动,2010年1月1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本着“共同学习、共同探讨”的目的,2010年4月21日下午三点,我会召开了《条例》讨论会,学习、研究和探讨《条例》出台后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利澳物业、中房物业、益善居物业、中奥物业等企业的负责人参加了讨论会。
完善制度,积极面对
益善居物业的王跃进总经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自行招聘具备保安上岗证的保安,但是,物业服务企业需建立并完善保安服务方面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相关制度。
而中房物业的张艺总经理则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这样在保安员的供求上能得到保障。同时,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她希望能寻找到在购买保安服装、保安装备、保安培训等方面对物业公司有利的方法和途径。
抓住契机,服务企业
利澳物业的陈子义总经理首先肯定了《条例》出台以后,在保安队伍的规范性、稳定性、减少保安员监守自盗问题等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同时,为了进一步保证保安人员的服务质量,他希望行业能从服务企业的利益出发,申请成立保安培训单位,为物业管理行业培养出不但具备保安知识,而且具有物业管理知识和技能的保安员,以便更好地为业主服务。
规范合同,降低风险
中奥物业的彭学良总经理谈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条例》的方法。现在他所在的企业已开始将装修管理、发放住户调查问卷等职能原属秩序维护员的工作范畴,从秩序维护员的工作中分离出来,净化保安员的职能,为实行保安员执证上岗做准备。同时,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保安公司、保安人员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接着,徐建花秘书长向大家介绍了本月上旬组织部分会员单位赴河南考察学习的情况,并将与河南的物业管理同行召开座谈会时谈到的关于如何贯彻、实施《条例》的经验讲出来与大家分享。
最后,黄栎会长做了总结发言,她说《条例》的出台不仅规范了保安服务,也给我们物业服务行业带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我们一定要摒弃那种规避、防范《条例》的不正确思想。《条例》既然已经出台,就应该积极地去面对。她还说早在《条例》实施前我会就多次与南宁市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条例》中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聘用保安的相关问题,但由于南宁市的相关细则尚未出台,我会仍将及时跟进、了解相关政策,未雨绸缪,积极面对。
讨 论 会 现 场
中房物业张艺总经理发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