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年来,江南工商局接连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书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项目管理处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责令企业限期办理营业执照。
针对此情况,我会黄栎会长立即召集副会长及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讨论。各与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并对国内各地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处的设立情况和管理模式进行了分析。
经过讨论,各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项目管理处未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也未以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运作。项目管理处只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一个管理部门,所以不列入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范围。如果将项目管理处列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将增加企业在财力、人力和物力上的负担,在目前企业发展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此举对企业,对行业更是雪上加霜。
为妥善处理此类问题,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会指导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知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工商局回函说明企业未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并作好提起行政复议的准备。
同时,我会向广西区建设厅和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书面上报了《关于请求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管理处有关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认为,项目管理处是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部门,不列入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范围。报告中还指出,如果将管理处列入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范围,将对物业服务企业,乃至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社会、政府、企业、从业人员、相关行业均产生重大影响,使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最后,报告中还例举了海南省同类案例的处理情况,其处理结果是经海南省建设厅与海南省工商局协调,认定项目管理处非分支机构,不属于办理营业登记范畴。
目前,我会正积极争取通过自治区建设厅和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与工商局协调解决此事,希望通过各方努力,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发展不再受到此类问题的困扰,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黄栎会长召集副会长及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