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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致函工商局协调处理项目管理处有关问题
时间:2009/2/16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238次
 

2008年以来,江南工商局接连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书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项目管理处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并责令企业限期办理营业执照。

为妥善处理此类问题,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会指导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知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工商局回函说明企业未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同时,我会于2008年底,向自治区建设厅和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书面上报了相关情况,积极争取通过主管部门与工商局协调解决此事。

200929,我会向南宁市工商局致《关于请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管理处有关问题的函》(南物协[2009]1号),进一步说明了相关情况,并指出如将管理处认定为分支机构,将对社会、政府、物业管理行业、业主等多方产生众多不利因素。为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发展不再受到此类问题的困扰,我会将努力协调相关事宜,尽力为物业服务企业持续经营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关于请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管理处有关问题的函

 

南宁市工商局:

近半年来,先后有物业服务企业收到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发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书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设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在未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

因此,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我会特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请贵局酌定,并予以协调。

一、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采取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管理处以便更好地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管理处未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也未以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运作,管理处只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一个管理部门,所以管理处不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范围。

二、可能引发的后果

(一)随着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和“限塑令”的执行,物业管理服务人力成本、物料成本不断提高,在物业服务费用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已是举步维艰。我市有1000余管理处,如果将管理处纳入应当申请营业登记的范围内,将要设立1000余个机构登记,并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申报手续,势必大大加重企业的负担。

(二)如果认定管理处是违法经营,那么物业服务企业以往所有经营所得将要退给业主,并将被迫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此举可能导致企业破产,甚至导致南宁市的小区、大厦出现无人管理服务的状况,业主的日常生活将受到极大的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将产生,对社会、政府、企业、从业人员、相关行业均产生重大影响。

(三)南宁市的物业服务企业360余家,从业人员3万余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无法生存和发展,从业人员将成为社会再就业人员中的一员,必将加重社会和政府的负担。

三、外地同类案例处理情况

20063月海南省海口工商局龙舌坡工商所认定,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村物业”)设立的金棕苑小区物业管理处和南景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处“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在海口市蓝天路49号金棕小区、勤政路90号南景小区设立分支机构”,并根据《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要对金村物业进行行政处罚。经海南省建设厅与海南省工商局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管理处非分支机构,不属于办理营业登记范畴。

综上所述,如将管理处认定为分支机构,将对社会、政府、物业管理行业、业主等多方产生众多不利因素。鉴此,我会希望贵局酌定我会上述建议,并予以协调处理为盼。

此函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OO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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